原告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2-24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商初字第1275号
原告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1289号。组织机构代码75635047-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中心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56902351-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49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