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812民初338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鸿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淮安鸿翔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鸿翔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鸿翔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71元,减半收取3939.5元,保全费2720元,共计6655.5元,由原告淮安鸿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强
书记员 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