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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25诉前调确96号
申请人:***,男,1990年9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6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锦秋街道苗集村。
申请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稻庄镇中心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申请人于2022年7月7日达成的博兴县人民法院调解协议书有效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与***、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22年7月7日,经博兴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前一次性赔偿***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50000元;
二、若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定的期限及数额支付上述款项,***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约之日起就全部未支付款项(即确认损失250000元扣减已实际履行的数额)申请强制执行,并且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需向***支付80000元违约金;
三、***在本案中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就本案不再另行产生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与***、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经博兴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且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案件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安 超
人民调解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