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富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富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2民终38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富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小站镇黄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志耘,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欣怡,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现住天津市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浩然(***之弟),男,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志耘,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爱东,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浩然,男,住天津市河**,由天津市富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志耘,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津**咸水沽镇体育场路。
主要负责人:彭建国,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德正,北京君泽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双,北京君泽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杜秉森,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奇,天津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富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王爱东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原审被告杜秉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2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天津市富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王爱东二审期间对股东会决议、贷款催收通知书等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司法鉴定。因本案二审期间出现新事实,导致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2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富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王爱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3,08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常 静
审判员 岳文君
审判员 郭 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唐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