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富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2406号
本院于2022年3月2日对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与被告天津市富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津0112民初240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2021)津0112民初2406号民事判决书第15页第7-9行“截止到2015年6月20日,汇成公司欠付借款本金5,890,820元、利息322,881.79元”有错误,应补正为“截止到2015年6月20日,汇成公司欠付借款本金5,890,820元、利息3522,881.79元”。
审 判 长  李志鹏
审 判 员  王丽清
人民陪审员  杨金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