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富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华夏电缆有限公司、天津市富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11763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华夏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工业区复康路28号-A。
法定代表人:王法波,经理。
被告:天津市富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黄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庞红俊,经理。
原告天津市华夏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富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华夏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华夏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89元、保全费1,813元,由原告天津市华夏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梓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彧凡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