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沃得格伦中央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沃得格伦中央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潍坊海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5民初1503号

申请人:山东沃得格伦中央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夷安大道(北)**。

法定代表人:单春英,董事长。

被申请人:潍坊海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通亭街**div>

法定代表人:杨春杰,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沃得格伦中央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2020)鲁0705财保19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0元。申请人山东沃得格伦中央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海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卫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永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