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5民初1503号
申请人:山东沃得格伦中央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夷安大道(北)**。
法定代表人:单春英,董事长。
被申请人:潍坊海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通亭街**div>
法定代表人:杨春杰,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沃得格伦中央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2020)鲁0705财保19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0元。申请人山东沃得格伦中央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海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卫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永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