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沃得格伦中央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䱱东沃得格伦中央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江苏天虹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5民初3857号
申请人:山东沃得格伦中央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天虹建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营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人:山东沃得格伦中央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山东沃得格伦中央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天虹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沃得格伦中央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我院作出(2018)鲁0785财保243号裁定书冻结存款已到期,后申请人于2019年5月29日申请人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我院作出(2018)鲁0785民初3040号裁定书冻结存款已到期。申请人于2020年5月22日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宝启
人民陪审员  姜月照
人民陪审员  邱玉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