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沃得格伦中央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沃得格伦中央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青县中润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5执44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沃得格伦中央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伟坤

被执行人青县中润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臧文辉

申请执行人山东沃得格伦中央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县中润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785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中的规定,被执行人青县中润商贸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277112.00元。申请执行人山东沃得格伦中央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唤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登记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青县中润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

2、查明被执行人青县中润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

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青县中润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青县北侧、二支渠西侧房权证号为青私31898(面积21699.5平方米)商业楼房一栋。

四、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文书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在约谈笔录中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法院查控情况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发布悬赏公告,申请执行人表示无需采取该项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继续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鲁0785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磊

审判员 李纪武

审判员 赵秀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