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沃得格伦中央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沃得格伦中央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潍坊海泰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785民初2285号
原告山东沃得格伦中央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雷传斌。
被告潍坊海泰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沃得格伦中央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得格伦空调设备安装公司)与被告潍坊海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海泰置业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以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合同纠纷应以被告所地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沃得格伦空调设备安装公司与被告海泰置业公司盈福广场动漫创意园空调设备及安装工程施工协议书第十五条明确载明:“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任何一方违约发生纠纷,经协商调解无效时,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潍坊市奎文区,故本案应由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潍坊海泰置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台君妮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