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象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华象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023民初286号
原告:应文辉,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被告:江西华象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九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0653708620。
法定代表人:**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原告应文辉与被告江西华象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应文辉诉称,被告江西华象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承接了南丰县农田水利工程,为完成工程被告江西华象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和被告***共同投资管理,其中南丰县紫霄镇罗坊坝水沟工程交由原告完成,经结算二被告应支付给原告158000元,2018年2月14日,被告***及被告在该工地的管理人向原告出具一张领条以便原告领取158000元。但当原告持领条要求被告支付款项时,被告却以矜种理由拒绝,故诉请法院,要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15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8年2月14日开始支付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财产保全费1370元由两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江西华象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并未签署《施工合同》,更未形成施工合同关系,本案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原告应文辉请求的是劳务工资,属于金钱给付义务,并未涉及工程和施工,与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都没有直接关系,因此,本案属一般合同纠纷,并不适用专属管辖。原告应文辉并未参与涉案工程,本案实际上是原告基于与本案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涉案《领条》是原告应文辉逼迫***签署企图以领取劳务工资形式将其出借给***本人的借款收回。综上,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更不适用专属管理。依据地域管辖的“原告就被告”本案可以由江西华象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人民法院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被告江西华象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所主张的本案依据地域管辖的“原告就被告”原则确认管辖权,本案可以由被告江西华象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亦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被告***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南丰县桑田镇古城村,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且当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综上,被告江西华象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江西华象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本案案由问题,由于本案尚在审理阶段本院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西华象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江西华象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