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02民初4764号
原告:宜春市荆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竹亭镇竹亭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MA380DPH3H。
法定代表人:王小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裕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中大道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68652191G。
法定代表人:姜晓霞。
原告宜春市荆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裕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宜春市荆林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春市荆林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