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裕泽建设有限公司

九江市创城余土废渣运输有限公司、江西裕泽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25民初66号
申请人:九江市创城余土废渣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新城湖东滨湖南路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MA35JCLX7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西裕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大道19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68652191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九江市创城余土废渣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裕泽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九江市创城余土废渣运输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江西裕泽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在相关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37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九江市创城余土废渣运输有限公司用相应的财产为该保全措施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九江市创城余土废渣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裕泽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在相关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37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杨小品
人民陪审员夏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