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25民初6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九江市创城余土废渣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新城湖东滨湖南路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MA35JCLX7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裕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大道19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68652191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九江市创城余土废渣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裕泽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作出(2018)赣0425民初66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查封或扣押了被申请人江西裕泽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在相关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37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九江市创城余土废渣运输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九江市创城余土废渣运输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除》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裕泽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在相关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37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杨小品
审判员夏明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