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

北京绿海花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刘芝波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9民初213号之二 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对原告北京绿海花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富源中地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北京中坤落樱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0119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京0119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十五页倒数第六行“鉴定费37200元由刘芝波、**负担18600元”补正为“鉴定费37200元,由刘芝波、**负担186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绿海花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鑫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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