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

北京某某鑫路桥养护中心与刘芝波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9民初7657号之一 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对原告北京***鑫路桥养护中心(以下简称“***鑫中心”)与被告北京富源中地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北京中坤落樱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京0119民初7657号民事判决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2020)京0119民初765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正数第六行至第九行中“后***鑫中心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和刘芝波支付工程款810242.7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10月22日起,按照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补正为“后***鑫中心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和刘芝波支付损失810242.7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10月22日起,按照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2020)京0119民初765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十五页正数第十一行中“绿海花城公司”补正为“***鑫中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鑫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