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北京京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执异328号 案外人:***,女,1963年6月26日出生,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平北路7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京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民营科技区3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金通远公司)与北京京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吉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07)一中民初字第149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2)一中执字第19号]过程中,查封了北京市XX区XX园X号楼X**XX号房产(以下简称XX号房产)。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所提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梓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