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06执5864-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绿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108号143室,组织机构代码:06097210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闵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中路759号,组织机构代码:66619329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绿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闵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6民初27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绿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安徽闵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退还浙江绿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款87071元、赔偿损失924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9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安徽闵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安徽闵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安徽闵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安徽闵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支付宝、京东、财付通、工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安徽宿州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安徽闵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安徽闵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绿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安徽闵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06执586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超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