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绿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睿祺智尚科技有限公司、童辉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06民初9845号
原告:浙江绿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108号143室。
法定代表人:许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玥,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睿祺智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1栋303室。
法定代表人:童辉。
被告:童辉,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原告浙江绿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睿祺智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祺智尚公司)、童辉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绿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睿祺智尚公司返还原告款项1189000元;2.被告睿祺智尚公司支付原告利息297868.93元(以118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5月16日暂计至2018年5月31日,共381天,并据实主张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3.被告睿祺智尚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00元;4.被告睿祺智尚公司承担原告为追索权已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上述款项合计2506868.93元)5.被告童辉对被告睿祺智尚公司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被告睿祺智尚公司、童辉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1日,绿城公司与睿祺智尚公司、童辉签署《合作协议书》,约定绿城公司在对应付款条件成就时,分三期向睿祺智尚公司支付款项共计3000000元。其中第一期款项的支付条件为,在协议生效后一周内,绿城公司完成对睿祺智尚公司的考察,考察合格后向睿祺智尚公司支付1000000元;第二期款项的支付条件为同时满足以下三项:1.产品完成更新、升级(包括原有量产产品的优化升级,优化硬件电路,提升产品稳定性;全新网关产品可直接替换原有325旧网关,彻底解决系统联网稳定性、高可靠高扩容性问题,可以用于公寓及大面积多层别墅项目;可视对讲系统产品的开发,包括常规系列和符合中式建筑风格系列的产品,两个系列均包括具备智能家居集控功能的12寸室内机,7寸独户门口机,19寸单元机,可提供非市场公模的自行研发设计的产品并用于功能演示);2.上述产品升级更新及开发均在2017年7月31日之前完成;3.新进投资人(含股东)完成对乙方25000000元的投资行为。第二期1000000元款项包括协议生效前已经支付的189000元,故第二期款项实际需支付金额为811000元。如上述任意一期款项付款条件不成就的,则绿城公司有权拒付当期及后续款项,并有权要求睿祺智尚公司立即返还所收取的全部款项,同时自实际付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童辉对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经守约方书面催告后,仍拒不改正的,则必须支付守约方违约金1000000元。同时违约方还应额外支付守约方因主张权利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各项维权费用。协议签订后,绿城公司已依约完成对睿祺智尚公司的考察,并于2017年5月11日、16日分两笔向睿祺智尚公司支付首期款项1000000元。然而协议约定期间届满,睿祺智尚公司却未达成约定的第二期付款条件的任何一项,绿城公司遂于2017年8月3日向睿祺智尚公司寄发《通知函》,书面告知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据协议约定绿城公司将暂不支付第二期款项。同时函告睿祺智尚公司在收到函件后15日按协议约定达成条件,否则绿城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第二期及后续款项,并有权要求睿祺智尚公司立即返还所收取的全部款项,同时支付利息及承担违约责任。截至绿城公司起诉之日,睿祺智尚公司仍未达成协议约定条件,且未对此事给出合理理由或妥善解决方案,绿城公司多次同睿祺智尚公司、童辉联系协商未果。综上,绿城公司认为,睿祺智尚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童辉应按约对睿祺智尚公司因违约行为产生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原告依法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原告绿城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合作协议书、客户回单两份、通知函(原件)和邮寄凭证、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的发票、客户回单等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两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及书面质证意见。
根据对上述证据的分析认定,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与两被告间产生合作协议及原告的履约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绿城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委托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处理本案纠纷并支付律师费2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原告绿城公司依约支付第一期款项1000000元及协议生效前已支付的189000元后,被告睿祺智尚公司未满足《合作协议书》约定的原告绿城公司第二期付款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约承担返还合同价款1189000元并赔偿原告绿城公司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故原告绿城公司要求被告睿祺智尚公司支付1189000元并要求被告睿祺智尚公司以已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绿城公司主张由被告睿祺智尚公司支付10000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原告绿城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睿祺智尚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其他经济损失,且本院已支持原告绿城公司的利息损失,故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绿城公司要求被告睿祺智尚公司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符合协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童辉自愿为被告睿祺智尚公司向原告绿城公司返还款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应按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原告绿城公司要求被告童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可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深圳市睿祺智尚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浙江绿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价款1189000元,支付浙江绿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利息285360元(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18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另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深圳市睿祺智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浙江绿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童辉对深圳市睿祺智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浙江绿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55元,由浙江绿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847元,由深圳市睿祺智尚科技有限公司、童辉负担16008元。
浙江绿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深圳市睿祺智尚科技有限公司、童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 判 长  吕后旺
人民陪审员  徐 珊
人民陪审员  王 辉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