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91民初3945号
原告:浙江绿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嘉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吴雄。
原告浙江绿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嘉润置业有限公司建工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绿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绿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45元,减半收取4273元,保全费2939元,合计7212元,由原告浙江绿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