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6民初7085号
原告:浙江绿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108号14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闵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中路759号。现经营地:安徽省宿州市循环经济园青年电子创业园7号楼。
法定代表人:段绪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绿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闵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绿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绿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55元,由原告浙江绿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吕小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李跃年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冯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