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闵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绿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终81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政府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666193291Q。
法定代表人:段绪群,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绿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108号14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060972100X。
法定代表人:许峰,董事长。
上诉人安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绿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2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一审法院于2018年10月10日向安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722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安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危 薇
审判员 缪 蕾
审判员 徐毅翀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