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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携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绿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6民初8412号 原告浙江绿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峰。 委托代理人***、崔玥。 被告西安携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案在审理原告浙江绿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携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绿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404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郭 越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