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无锡森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芦浩、***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1民初6004号
原告:无锡森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福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67839923G。
法定代表人:向才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星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江苏博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蠡园开发区景宜路18号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69935401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宁伟(受**、***、江苏博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共同授权委托),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江苏博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共同授权委托),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森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博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森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森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森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无锡森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森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唐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