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江苏博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2民初3817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峥,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被告:江苏博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6993540129),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人民西路**(第**)**。
法定代表人:江拥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青海九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757431339D),住所地:,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金源路**v>
法定代表人:李成龙,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江苏博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青海九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7元,由***负担。
审判员 马明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臻昀
书记员 岳芳兰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