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黔0602民初2449号
原告:***,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思南县,代理权限:出庭参与诉讼。
被告:铜仁梵净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地址:铜仁市碧江区清水北路77号。
法定代表人:任洪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2年8月8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铜仁梵净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76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田钻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