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2771号
原告:铜仁市碧江区晨源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河西办事处***肖家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02MA6DWP5Q7R。
经营者:***,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仁梵净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锦江北路39号御风锦江15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005707318XM。
法定代表人:龙秀松,公司董事长。
原告铜仁市碧江区晨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铜仁梵净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铜仁市碧江区晨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仁市碧江区晨源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仁市碧江区晨源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408.38元,保全费1692.5元,合计4100.88元,由原告铜仁市碧江区晨源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袁园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