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627财保16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全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358号上河国际商业广场B栋2301房。
法定代表人:林立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明,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滨江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团结街道汇鑫苑。
法定代表人:杜典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铜仁梵净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锦江北路39号御风锦江15栋3楼。
法定代表人:龙秀松,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杨永康,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申请人长沙全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黔0627财保16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滨江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仁梵净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杨永康银行账户存款1000万元。申请人长沙全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全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滨江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仁梵净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杨永康银行账户存款1000万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沙全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