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梵净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环球石材有限公司、铜仁梵净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民终12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环球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路393号403房自编403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760065447。
法定代表人:王四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宏直,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铜仁梵净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锦江北路39号御风锦江15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005707318XM。
法定代表人:龙秀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德勋,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逸清,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州环球石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铜仁梵净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7民初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环球石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宏直,被上诉人铜仁梵净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铜仁梵净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主张案涉《石材买卖合同》系案外人周应龙挂靠广州环球石材有限公司,经查明,广州环球石材有限公司没有参与案涉货款结算,而是由铜仁梵净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项目部与周应龙结算。案外人周应龙提出其系案涉合同的实际权利人,故本案应通知周应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7民初2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州环球石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91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张 全
审 判 员  杨 军
审 判 员  芦化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肖艳飞
书 记 员  向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