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02民初4489号
原告:铜仁市万山区瑞达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谢桥楚溪村罗家湾。
经营者:倪献,男,汉族,1973年11月04日,住湖南省泊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利斌,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1年10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江口县。
被告:铜仁梵净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锦江北路39号御风锦江15栋3楼。
法定代表人:龙秀松,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铜仁市万山区瑞达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铜仁梵净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铜仁市万山区瑞达建筑器材租赁部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仁市万山区瑞达建筑器材租赁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099元,由原告铜仁市万山区瑞达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胡冬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罗熙
书记员张恩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