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梵净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铜仁市碧江区晨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铜仁梵净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602民初2684号
原告:铜仁市碧江区晨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住址:铜仁市碧江区茅溪村肖家*组。
经营者:***,男,汉族,1968年10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
被告:铜仁梵净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清水北路77号。
法定代表人:任洪廷。
原告铜仁市碧江区晨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铜仁梵净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铜仁市碧江区晨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仁市碧江区晨源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9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345元,由原告铜仁市碧江区晨源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石丽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章靖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