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申17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毅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盘龙街道巴山路永安村村级服务中心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06286674X3。
法定代表人:吴毅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静轶,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林,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毅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民终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毅昌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毅昌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毅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高一棚
审判员 陈福辉
审判员 黄娅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玥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