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荣盛钢结构有限公司

544某某与苏州市吴江荣盛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14民初544号之一
原告**,男,195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代理人**,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吴江荣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八都镇曹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闻焰锋,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吴江市。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苏州市吴江荣盛钢结构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陆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