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323执976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荣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冯阿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焰锋,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新晨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濮学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苏州市吴江荣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江苏新晨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江苏新晨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5)泗开商初字第120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荣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江苏新晨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无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划扣被执行人江苏新晨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1000元(尚未领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荣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江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