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荣盛钢结构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江荣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苏州中源科技纤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荣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苏州中源科技纤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日期:2015-08-24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震商初字第00268号
原告苏州市吴江荣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社区曹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闻焰锋,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中源科技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横扇菀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吴江荣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中源科技纤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吴江荣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市吴江荣盛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苏州市吴江荣盛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一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