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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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502执13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丰华。




被执行人:湖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502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湖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05661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41257.21元,合计3397873.21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0日,自2020年10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期间的违约金,以结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7.7%继续计付)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共计3954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湖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湖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湖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轮候查封暂无法提取,无有价证券,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截至2021年10月1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湖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已对被执行人湖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黎云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湖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规定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502执130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辉


审判员徐锋


审判员王振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钱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