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创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创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483民初664号
原告:嘉兴市创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谈乐园。
被告: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小丰。
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原告嘉兴市创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年4月11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7日、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谈乐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96856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4日,原、被告签订《配电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对桐乡世贸中心(二期市场及酒店)20kv配电工程—桐贸线1(安装)工程进行管道敷设安装、电缆井、高压电缆的敷设调试。工期约定自2013年11月10日至2014年1月26日,签约合同价为2920115元,合同价格形式: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综合单价一次性包死,工程量按实结算。竣工结算审核(国家审计)后付至结算总价的100%。原、被告对该工程进行了结算,工程总造价为2900914元,被告已付2336058元,尚欠原告564856元。
2014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配电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对桐乡市世贸中心(一期市场)20kv配电工程—世贸1#、2#总配电柜至一期降压站段(安装)工程进行施工,工期约定自2014年7月20日至2014年8月20日,本工程采用总价320000元一次性包干,竣工结算审核(国家审计)后付至结算总价的100%。被告已付288000元,尚欠原告32000元。
上述工程已于2014年9月25日经桐乡市供电公司检验,竣工验收合格;目前已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由《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建筑业统一发票、《结算书》、工程竣工检验单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桐乡市世贸中心(一期市场)20kv配电工程—世贸1#、2#总配电柜至一期降压站段(安装)工程中双方约定的合同价系固定价格,该工程现已竣工并使用,被告理应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2000元;桐乡世贸中心(二期市场及酒店)20kv配电工程—桐贸线1(安装)工程中,被告尚结欠原告工程款564856元,有双方确认的《结算书》及原告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9685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证据的质证及诉讼请求的抗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嘉兴市创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968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69元,由被告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程啸飞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冯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