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81财保66号
申请人:***,女,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
被申请人:衡水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育才南大街968号逸升佳苑北区29号楼6层6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063137856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某某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000元的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保全财产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衡水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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