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

荣成市华诚橡胶有限公司、河北鑫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082执保1291号
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华诚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俚岛镇驻地168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卫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鑫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南关南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荣成市华诚橡胶有限公司和河北鑫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0月30日本院依法作出了(2018)鲁1082执保123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于长德的银行存款至13万元止。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河北鑫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04×××38账号的银行存款共计13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宝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石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