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

荣成市华诚橡胶有限公司、河北鑫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082执保12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华诚橡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88473929J,住所地荣成市俚岛镇驻地168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卫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鑫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752439091T,住所地枣强县南关南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荣成市华诚橡胶有限公司与河北鑫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荣成市华诚橡胶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了(2018)鲁1082民初68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河北鑫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30000元。2018年10月24日,荣成市华诚橡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并申请使用网络查控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鑫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04×××38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宝超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石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