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

河北鑫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与博广热能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91民初1762号
原告:河北鑫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南关南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752439091T。
法定代表人:李仁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满信,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广热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323264XU。
法定代表人:宋海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鑫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广热能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鑫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鑫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国伟
书 记 员  张 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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