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7民初2766号
原告:河北鑫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南关南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子会,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西县三屯营镇东。
法定代表人:于利峰,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刚,男,系被告法律顾问。
原告河北鑫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鑫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鑫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鑫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80元,减半收取12890元,由原告河北鑫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有保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