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7民初32号
原告:河北鑫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枣强县南关南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李仁帅,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北力马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邑县凤凰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安,职务:总经理。
河北鑫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北力马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鑫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鑫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99元,减半收取计4099.5元,由原告河北鑫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亮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佩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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