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

河北鑫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建材国际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0968号
原告:河北鑫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枣强县南关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材国际装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主语商务中心**楼**/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河北鑫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与被告中建材国际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任审理。
原告鑫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中建材公司向我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810800元。事实与理由:我公司与中建材公司双方账目往来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中建材公司六份合同共欠我公司181.08万元(由中建材公司出具的往来账项函证实),我公司对该笔债权,多次派员和去律师进行追偿,可中建材公司一直推脱款项紧张,至今未向我公司偿付,对此我公司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公司希望作出公正裁决,支持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鑫源公司在诉讼中提交了该公司与中建材公司之间签订的六份合同和对账单作为证据,载明:一、《成套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XXXX),约定争议的解决为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对账单显示欠付金额46万元;二、《中建材国际装备有限公司伊朗金矿工程胶带输送机供货及服务合同》(合同编号:XXXXXX),约定争议的解决为协商不成由买方所在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对账单显示欠付金额11万元;三、《中建材国际装备有限公司伊朗金矿工程胶带输送机供货及服务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XXXXXXX),约定争议的解决为协商不成由买方所在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对账单显示欠付金额31.98万元;四、《成套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XXXXX),约定争议的解决为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对账单显示欠付金额47.60万元;五、《成套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X),约定争议的解决为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对账单显示欠付金额17.30万元;六、证据14、《中建材国际装备有限公司智利500TPD石灰生产线工程胶带输送机供货及服务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XXX),约定争议的解决为协商不成由买方所在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对账单显示欠付金额1.60万元。
鑫源公司主张该公司与中建材公司之间针对上述6份合同提起本案诉讼,但中建材公司曾向该公司出具《往来账项询证函》,载明欠付的金额,所以诉讼请求的金额以《往来账目询证函》上所载的金额为准。因案涉原被告同一,均为鑫源公司和中建材公司,中建材公司又在《往来账项询证函》中确认了欠付的金额,故该公司就上述合同合并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由于上述各份合同均系独立存在的合同,每份合同均为独立的法律关系,鑫源公司基于上述合同履行事宜产生争议应依据合同约定分别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经向鑫源公司释明,鑫源公司坚持将所有合同在同一案件中提起诉讼,故此本院无法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鑫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悠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