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

荣成市华诚橡胶有限公司与河北鑫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82民初6890号之一
原告:荣成市华诚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俚岛镇驻地16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北鑫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南关南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荣成市华诚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鑫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2元,减半收取计1301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