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州市光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恒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州市光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山东恒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州市光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7-13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德城商初字第1369号
原告:山东恒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运河工业园鑫源大道19号。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深州市光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深州市贸易城纬三路。
被告:***,女,成年人,深州市光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会计,住河北省深州市贸易城纬三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恒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州市光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州市光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开庭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赵义修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