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201执838号
申请执行人:哈密市祥合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八一路社区***小区北侧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系哈密市祥合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哈密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建国南路东莞小区4#-2-602。
法定代表人:宁丽娟,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哈密市祥合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密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2201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118181元(其中案款11677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18元、邮寄送达费90元)、执行费1673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案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哈密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哈密市伊州区建国南路东莞小区4-2-602以及所在社区进行现场调查,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也未找到其法定代表人;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哈密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哈密市伊州区新华园小区的物业公司。本院对新华园小区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询哈密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并不是新华园小区的物业公司。
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本院已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工商、房产、不动产、证券、保险等,均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凡是本案中查封、冻结的财产,如需续封,必须在期限届满前至少1个月至法院办理续封手续以及不续封的法律后果。
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位案款0元。尚有案款118181元、执行费1673元(具体根据判决书计算为准)没有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经过对被执行人多次网络查控、线下传统查控、委托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执行情况,在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经本院审查同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 磊
审 判 员 **买提·**都热依木
审 判 员 陈 薇 薇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努尔· ***米提
书 记 员 ***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