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赣0502执恢1417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园芦苞园C区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82026335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83475805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1)赣0502破8号之六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赣0502执恢1417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