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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502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502执424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园芦苞园C区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82026335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83475805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能科技有限公司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502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方式调查,**被执行人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新余市高新区得房产,,但上述房产由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理,本案依法对上述房产予以轮候查封。2020年1月20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0.917万元,截至2020年5月11日已执行0万元,未执行0.917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5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能科技有限公司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能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裁定如定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能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能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