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73民初2079号
原告:佛山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园区A。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万通门业,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室内经营)。
经营者:***,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
原告佛山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万通门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11××××.6)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佛山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佛山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